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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号:2018年8月中国金融监管十大新闻

来源: 本站原创 中国金融网  2018-09-01 08: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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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金融网北京9月1日消息 据中国金融网-金融号报道,中国金融网-金融号今天发布2018年8月份“中国金融监管十大新闻”评选结果。从8月份开始,金融号的资深编辑们将对每月发生的金融监管动态进行梳理,然后评选出每月的“中国金融监管十大新闻”。

    1,中国人民银行召开2018年下半年工作电视会议(8月1日)

    8月1日上午,人民银行召开2018年下半年工作电视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金融工作的重要部署,总结上半年工作,分析当前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研究部署下半年重点工作。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党委书记郭树清出席会议并讲话。人民银行党委委员陈雨露、潘功胜、范一飞、朱鹤新、徐加爱、刘国强出席会议。陈雨露主持会议并作总结讲话。

    会议认为,2018年以来,人民银行系统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保持货币政策稳健中性,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大力推进金融改革开放,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结构性去杠杆和防控金融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是货币政策既保持定力,又加强预调微调,实现流动性合理充裕。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积极引导和稳定市场预期。二是深化金融改革开放。制定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宣布了一系列具体措施。进一步深化利率和汇率市场化改革。加快债券市场开放发展。支持自贸区、粤港澳大湾区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有序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三是打好防控金融风险攻坚战,切实维护金融稳定。做好金融委办公室有关工作,强化监管协调,积极稳妥处置重点金融风险。四是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深化“放管服”改革、金融业综合统计、调查研究、支付清算、人民币发行管理、经理国库、征信管理和征信服务、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普惠金融等工作再上新台阶。五是人民银行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内部管理等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2,人民银行决定将远期售汇业务的外汇风险准备金率调整为20%(8月3日)

    今年以来,外汇市场运行总体平稳,人民币汇率以市场供求为基础,有贬有升,弹性明显增强,市场预期基本稳定,跨境资本流动和外汇供求也大体平衡。近期受贸易摩擦和国际汇市变化等因素影响,外汇市场出现了一些顺周期波动的迹象。为防范宏观金融风险,促进金融机构稳健经营,加强宏观审慎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8年8月6日起,将远期售汇业务的外汇风险准备金率从0调整为20%。下一步,人民银行将继续加强外汇市场监测,根据形势发展需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逆周期调节,维护外汇市场平稳运行,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3,中国银保监会启动银行业和保险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8月7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要求,净化银行业、保险业环境,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中国银保监会近期印发《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和保险业做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银行业、保险业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进行了部署。

    《通知》指出,为做好扫黑除恶相关工作,各级监管机构要配合相关部门,强化监管,重点打击以下活动:

    一是对于银行业领域,要重点打击非法设立的从事或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非法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中的以下活动: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的;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的;利用黑恶势力开展或协助开展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进行转贷的;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放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公务员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或实际控制人的。

    二是对于保险业领域,要重点打击有组织的保险诈骗活动。

    4,证监会修改证券登记结算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8月15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人才强国的战略要求和深入推进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部署安排,丰富资本市场投资主体,拓宽资金入市渠道,优化资本市场结构,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决定》,进一步放开符合规定的外国人开立A股证券账户的权限。

    本次修改内容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原有规定的中国公民、中国法人、中国合伙企业等投资者范围基础上,增加“符合规定的外国人”作为投资者类别之一,并规定外国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的具体办法,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根据这一修改,目前将允许在境内工作的外国自然人投资者开立A股证券账户。

    二是修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将可以成为股权激励对象的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范围,从在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扩大到所有外籍员工。

    修改后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将于2018年9月15日起正式施行,同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将出台有关外国人开立A股证券账户的实施规则。此外,证监会将抓紧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税收、资金汇兑管理等方面的配套衔接工作,确保上述办法有序施行。

    5,央行公布2018年第二季度中国货币政策大事记(8月24日)

    4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与阿尔巴尼亚中央银行续签规模为20亿元人民币/342亿阿尔巴尼亚列克的双边本币互换协议。

    4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与南非中央银行续签规模为300亿元人民币/540亿南非兰特的双边本币互换协议。

    4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向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汇报2018年一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情况。

    4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加强宏观信贷政策指导 推动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的意见》(银发〔2018〕93号),着力加强宏观信贷政策指导,充分发挥宏观信贷政策的结构性调控功能,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回归本源、防范风险,增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

    4月20日,为进一步规范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活动,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8〕81号)。

    4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下调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非县域农村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以置换中期借贷便利并支持小微企业融资。

    4月27日,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

    4月27日,为规范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行为,强化对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的监管,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7号)。

    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与尼日利亚中央银行签署规模为150亿元人民币/7200亿奈拉的双边本币互换协议。

    5月2日,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二期)全面投产,符合要求的直接参与者同步上线。

    5月4日,以人民币计价的大连商品交易所铁矿石期货正式引入境外投资者。

    5月9日,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试点地区扩大至日本,投资额度为2000亿元。

    5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与白俄罗斯中央银行续签规模为70亿元人民币/22.2亿白俄罗斯卢布的双边本币互换协议。

    5月11日,发布《2018年第一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5月16日,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管理 支持金融市场开放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8〕96号),进一步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管理,推进金融市场开放。

    5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与巴基斯坦中央银行续签规模为200亿元人民币/3510亿巴基斯坦卢比的双边本币互换协议。

    5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与智利中央银行续签规模为220亿元人民币/22000亿智利比索的双边本币互换协议。

    5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与哈萨克斯坦中央银行续签规模为70亿元人民币/3500亿哈萨克斯坦坚戈的双边本币互换协议。

    6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适当扩大中期借贷便利(MLF)担保品范围,将不低于AA级的小微、绿色和“三农”金融债,AA+、AA级公司信用类债券、优质的小微企业贷款和绿色贷款纳入MLF担保品范围。

    6月12日,为规范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57号)。

    6月22日,发布《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2018)》。

    6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8〕162号),提出8个方面、23条改进优化小微金融服务、提升小微企业融资可得性和精准度的政策措施,推动实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扩投入降成本目标。

    6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召开2018年第二季度例会。

    6月28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 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的通知》(银办发〔2018〕110号),进一步完善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再贴现管理,将不低于AA级的小微、绿色和“三农”金融债,AA+、AA级公司信用类债券纳入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和常备借贷便利(SLF)担保品范围。

    6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联合召开全国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电视电话会议,提出把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作为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抓手,加大政策贯彻落实力度,切实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6,证监会正式发布《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8月24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有序引入优质境外金融机构投资期货公司,提升我国期货业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经国务院批准,证监会正式发布《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简称《办法》)。

    按照有关立法程序的要求,自2018年5月4日开始,证监会在官网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认真梳理研究反馈意见,采纳了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相应修改完善了《办法》。

    《办法》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界定为单一或有关联关系的多个境外股东直接持有或间接控制公司5%以上股权的期货公司。二是细化境外股东条件。境外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三是规范间接持股。要求境外投资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实际控制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应当转为直接持股,但对通过中国境内证券公司间接持有期货公司股权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予以豁免。四是明确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规定。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须在中国境内实地履职。五是对文本语言和信息系统部署提出要求。

    《办法》出台后,我会相应更新期货公司行政许可服务指南。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可依照《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办法》、《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及服务指南相关规定,向我会提交申请,持有境内期货公司股比不超过51%,三年后股比不受限制。

    7,中国银保监会召开银行保险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8月29日)

    8月29日,中国银保监会召开银行保险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下半年经济金融工作的安排部署,总结今年以来的工作,研究分析当前形势,对近期重点工作任务提出要求。银保监会党委书记、主席郭树清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今年以来特别是新的党委班子成立以来,银保监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不断增强“四个自信”,坚定不移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着力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加快落实银行业和保险业改革开放举措,全力以赴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各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会议强调,党中央、国务院已就下半年经济金融工作作出决策部署,明确提出“六稳”方针,银保监会系统要坚决抓好贯彻落实,全力以赴做好近期重点工作。一是继续做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各项工作。按照党中央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总体部署,进一步融合、深化、细化银行业和保险业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三年行动方案的具体目标、时间表和路线图。自觉在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的框架下,发挥好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职责,防控处置好互联网金融风险。进一步完善差别化房地产信贷政策,坚决遏制房地产泡沫化。加大不良贷款准确分类和处置工作力度。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和强化问责的政策精神。积极防范、稳妥处置好其他重点领域、重点机构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二是进一步增强实体经济服务质效。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服务实体经济更好结合起来,引导银行保险机构以服务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进一步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推动定向降准资金支持债转股尽快落地。把补短板作为当前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点任务。优化对重点领域的银行和保险服务,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在建项目加强资金保障,防止因资金断供形成“半拉子”工程。大力支持改善民生扩大消费,高度重视民营企业、民营经济金融服务,进一步优化对小微、“三农”、扶贫和基本民生保障等重点领域的银行和保险服务。三是深化银行业和保险业改革开放。继续深化公司治理改革,推动银行保险机构进一步强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加快探索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坚定不移推进对外开放,继续按照“宜早不宜迟,宜快不宜慢”原则,加快落实银行业和保险业扩大开放、大幅放宽市场准入的重要举措。积极做好共建“一带一路”金融服务,推动机构在有效防范各类风险的前提下,探索多样化可持续的融资方案。合理平衡好加快开放和防控风险的关系,指导银行保险机构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四是进一步加强系统内党的建设。着力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切实做到“两个坚决维护”,确保中央各项决策部署在银行业和保险业得到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始终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首位,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驰而不息改进作风,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公私分开、履职回避和监管履职问责办法。严格督促会管金融机构党委主动扛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切实加强会管金融机构党的建设。

    8,银保监会依法对5家省联社违法违规问题进行行政处罚(8月31日)

    按照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总体要求,银保监会聚焦重点风险领域,深化整治市场乱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近期,经过立案、调查、审理、审议、告知、陈述申辩意见复核和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一系列法定程序,银保监会统筹协调相关银监局依法对内蒙古、江西、河南、广东、四川等5家省联社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了行政处罚。

    银保监会高度重视省联社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统筹指导相关属地银监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机构与人员“双罚”、罚款与没收并举的原则,依法对5家省联社和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机构处罚方面,对5家省联社合计罚款3172.7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70.5万元。人员处罚方面,对省联社63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取消任职资格、警告和罚款,其中42人合计罚款455.5万元。为进一步提高处罚的警示作用,推动省联社严格依法履职,形成农合系统“以上率下”、依法合规的氛围,本次现场检查特别突出了对省联社高管人员的处罚,分别对内蒙古区联社4名、江西省联社4名、广东省联社4名、四川省联社4名高管(含已退休高管)给予了警告、罚款的处罚,对违规严重、性质恶劣的河南省联社3名高管人员给予了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的处罚。

    9,证监会正式发布实施监管科技总体建设方案(8月31日)

    证监会正式印发《中国证监会监管科技总体建设方案》(以下简称《总体建设方案》),标志着我会完成了监管科技建设工作的顶层设计,并进入了全面实施阶段。

    《总体建设方案》详细分析了证监会监管信息化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面临挑战,提出了监管科技建设的意义、原则和目标,明确了监管科技1.0、2.0、3.0各类信息化建设工作需求和工作内容。

    证监会监管科技建设遵循“科技引领、需求驱动;共建共享、多方协同;统筹规划、持续推进;提升能力、创新机制”的总体原则,立足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在加强电子化、网络化监管的基础上,通过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为证监会提供全面、精准的数据和分析服务,着力实现三个目标。一是完善各类基础设施及中央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实现业务流程的互联互通和数据的全面共享,形成对监管工作全面、全流程的支持。二是积极应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科技手段进行实时数据采集、实时数据计算、实时数据分析,实现对市场运行状态的实时监测,强化市场风险的监测和异常交易行为的识别能力,及早发现、及时处置各类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三是探索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包括机器学习、数据挖掘等手段为监管提供智能化应用和服务,优化事前审核、事中监测、事后稽查处罚等各类监管工作模式,提高主动发现问题能力和监管智能化水平,促进监管模式创新。

    监管科技1.0的工作内容主要是通过采购或研制成熟高效的软硬件工具或设施,满足会内部门和派出机构基本办公和特定工作的信息化需求,提升监管工作的数字化、电子化、自动化、标准化程度。

    监管科技2.0的工作内容主要是通过不断丰富、完善中央监管信息平台功能,优化业务系统建设,实现跨部门监管业务的全流程在线运转,为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在监管科技3.0阶段的应用打下良好的基础。

    监管科技3.0的工作核心是建设一个运转高效的监管大数据平台,综合运用电子预警、统计分析、数据挖掘等数据分析技术,围绕资本市场的主要生产和业务活动,进行实时监控和历史分析调查,辅助监管人员对市场主体进行全景式分析、实时对市场总体情况进行监控监测,及时发现涉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履行监管职责,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总体建设方案》中明确了五大基础数据分析能力、七大类32个监管业务分析场景,提出了大数据分析中心建设原则、数据资源管理工作思路和监管科技运行管理“十二大机制”。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对16家银行外汇违规案例进行通报(8月16、31日)

    2018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加强外汇市场监管,对各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不断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交易和非法套利等资金“脱实向虚”行为,维护健康良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1:恒丰银行温州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6年1月,恒丰银行温州分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核转口贸易真实性,凭企业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46.4万元人民币。

    案例2:交通银行厦门观音山支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6年2月至7月,交通银行厦门观音山支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核转口贸易真实性,凭企业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售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款400万元人民币,暂停对公售汇业务三个月,责令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案例3:天津银行上海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6年3月至4月,天津银行上海分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核转口贸易真实性,凭企业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款80万元人民币。

    案例4:汇丰银行北京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8月至2017年6月,汇丰银行北京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贷款资金用途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842.22万元人民币。

    案例5:招商银行厦门嘉禾支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7月至2016年7月,招商银行厦门嘉禾支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债务人主体资格、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433.19万元人民币。

    案例6:民生银行西安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12月至2016年12月,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债务人主体资格、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645.4万元人民币,责令追究负有直接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案例7:企业银行(中国)天津西青支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5年6月至2017年6月,企业银行(中国)天津西青支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债务人主体资格、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02.2万元人民币。

    案例8:建设银行连江支行违规办理个人分拆售付汇案

    2016年6月至2017年6月,建设银行连江支行违规为个人分拆办理售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款60万元人民币。

    案例9:平安银行厦门瑞景支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6年2月至10月,平安银行厦门瑞景支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核转口贸易真实性,凭企业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200万元人民币,责令追究负有直接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案例10:浙商银行上海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7年2月至9月,浙商银行上海分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核转口贸易真实性,凭企业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92万元人民币。

    案例11:中国银行西宁城东支行违规办理贸易融资案

    2016年,中国银行西宁城东支行凭企业虚假报关单和发票,违规办理贸易融资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62.86万元人民币。

    案例12:交通银行厦门前埔支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5年1月至2017年3月,交通银行厦门前埔支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债务人主体资格、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140.3万元人民币。

    案例13:民生银行天津滨海支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5年2月至2017年3月,民生银行天津滨海支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预计还款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349.07万元人民币,暂停对公售汇业务3个月,责令追究负有直接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案例14:中国工商银行南靖支行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南靖支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贷款资金用途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03.81万元人民币。

    案例15:招商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违规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案

    2015年9月,招商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为无贸易背景企业违规办理预付货款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29.72万元人民币。

    案例16: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营业部违规办理个人分拆售付汇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营业部利用167名境内个人年度购汇额度违规办理分拆售付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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